風淋室檢驗規則-風淋室行業規范
1檢驗分類和檢驗項目
1.1 檢驗分類
風淋室檢驗規則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1.2 檢驗項目
檢驗項目詳見表1。
表1 空氣吹淋室檢驗項目
序號 | 檢驗項目 | 技術要求 | 試驗方法 | 出廠檢驗 | 型式檢驗 |
1 | 外觀檢驗 | 5.1.1 | 7.1.1.1 | √ | √ |
2 | 噴口氣流平均風速 | 表2第3項 | 6.3.2 | √ | √ |
3 | 噪聲 | 表2第4項 | 6.3.3 | √ | √ |
4 | 照度 | 表2第5項 | 6.3.4 | √ | √ |
5 | 壓差 | 表2第6項 | 6.3.5 | √ | √ |
6 | 泄漏電流 | 表2第7項 | 6.3.6 | — | √ |
6 | 接地電阻 | 表2第8項 | 6.3.7 | — | √ |
7 | 耐電壓 | 表2第9項 | 6.3. 8 | √ | √ |
8 | 絕緣電阻 | 表2第10項 | 6.3.9 | √ | √ |
9 | 門連鎖功能檢驗 | 5.1.4 | 6.3.10 | √ | √ |
10 | 包裝運輸試驗 | 6.3.11 | — | √ | |
11 | 包裝、標志 | 8.1、8.2 | √ | √ |
2 出廠檢驗
2.1 檢驗內容
檢驗內容詳見表4中的出廠檢驗項目。
2.2檢驗數量
應逐臺檢驗空氣吹淋室,并保存檢驗記錄。
2.3 合格與不合格判定
按本標準7.1.1.2條規定項目的檢驗中,若出現任何一項不符合有關技術要求,則判定該吹淋室出廠檢驗不合格。不合格的空氣吹淋室應退回車間返修,經返修后的空氣吹淋室應重新提交檢驗,直至合格。
2.4 檢測報告
空氣吹淋室產品出廠的形式可參考附錄A。出廠檢驗記錄的形式可參考附錄B。
3 型式檢驗
空氣吹淋室在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進行型式檢驗。
新產品定型或老產品轉廠時;
產品結構和制造工藝、材料等更改對產品性能有影響時;
產品停產過一年后,恢復生產時。
3.1檢驗內容
按本標準5.6條規定的全部項目進行檢驗,檢驗內容詳見表4中型式檢驗項目。
3.2 檢驗數量
在7.2 a)~c)情況下,型式檢驗只檢驗一臺;在7.2 d)情況下, 型式檢驗的樣品應在出廠的產品中隨機抽取,樣品數量不少于2臺/次。
3.3 合格與不合格判定
按本標準7.2.1.2條規定項目的檢驗中,若出現任何一項不符合有關技術要求,則判定該空氣吹淋室檢驗不合格。型式檢驗不合格時,除對空氣吹淋室進行返修外,應對該生產周期內的產品進行檢查與分析,找出不合格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不合格重復發生。
防止不合格重復發生的相關措施得到落實后,應重新進行型式檢驗。
3.4
空氣吹淋室產品型式的形式可參考附錄A。型式檢驗記錄的形式可參考附錄B。
4 檢驗機構
空氣吹淋室的型式試驗和鑒定測定的受委托單位應擁有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相關授權。